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采取旁站形式实施重点监控,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上一篇: 建设工程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下一篇: 某工程建设管理局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发表评论